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6-07-02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文化保护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甘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州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将提交2026年8月份召开的州十七届人大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请于7月15日前,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陈小平

联系电话:18109415522     0941-8219922(传真)

邮 箱:809682743@qq.com

来信地址:甘南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747000

附件:1.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甘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文化保护条例(草案)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7月1日

附件1:

《甘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全面规范甘南州黄河文化保护、传承与弘扬工作,筑牢黄河上游文化保护法治根基, 2025年4月,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支持下,沿黄四市(州)人大常委会建立人大协商合作机制,达成黄河文化保护立法共识,正式启动区域协同立法。依据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州文旅局牵头起草了《甘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26年4月22日,州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一审后,甘南州人大常委会主动与沿黄其他三市(州)开展充分沟通,就《条例(草案)》的名称、文本框架、一致性条款及协同性条款达成共识。同时,按照“既符合协同立法要求、又彰显甘南地域特质”的原则,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走访代表性场所,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意见建议。经认真吸收采纳,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甘南藏族自治州地处黄河上游核心生态屏障区,是黄河流域文化传承的关键地带。境内黄河文化与藏族优秀传统文化深度交融,孕育出兼具地域特质与民族特色的文化体系,是黄河文化版图中极具辨识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出台本《条例(草案)》,是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及州委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充分发挥我州区位优势和文化资源富集优势的现实需要。

当前,我州黄河文化保护工作仍面临一些短板,主要表现为:保护体系不够健全、文旅融合层次不深、特色文化活化利用不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适配度不高等。通过专项地方立法,有利于明晰保护边界与职责权限,健全常态化保护管理机制,细化实化传承弘扬举措,推动我州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先行先试,为守护黄河上游文化根脉、加快建设文化强州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过程

按照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文化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州人办发〔2025〕55号)部署,州文旅局牵头组建专项起草工作小组,全面启动起草工作。起草小组深入全州各县(市)开展实地调研,系统摸排我州黄河文化资源现状、保护问题及发展需求,广泛征集基层意见建议。草案初稿形成后,第一时间面向各县(市)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及本土文化领域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共采纳合理意见2条,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按程序报请州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

在立法审查阶段,州司法局通过正式发文、网络公示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满30日,并专门征询了2名州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在此基础上,州司法局会同州文旅局对反馈意见逐条研究,针对合法性审查提出的49条意见,经审慎论证、科学研判,全部予以采纳;同时,采纳州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2条、州政府政策法规科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意见5条。结合上述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全面打磨和完善,最终形成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审议稿。整个起草过程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三、制定依据

《条例(草案)》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衔接《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甘肃省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及我州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相关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同时,充分借鉴兰州、郑州、开封、海东等黄河流域地区文化保护立法先进经验,紧密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区域特色和黄河文化保护实际,确保立法的合法性、针对性、实操性和地方特色。

四、立法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六条,构建起覆盖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全过程的完整立法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增加区域协同规定,共同推进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在立法目的中,将黄河国家战略规范表述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提升立法严谨性,同时,综合沿黄四市(州)共同意见,增加“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区域协同保护”的内容;在适用范围中,结合甘南州人文特点,依据黄河保护法增加牧文化遗产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条款,吸纳甘南具有甘南特色的“书法、雕塑、饮食、民族服饰”及传统礼仪、民间节庆等;在基本原则中,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基本原则,结合甘南州情实际和各县市立法调研意见建议,增设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对标方针,明确“保护优先、分类施策、合理利用、创新发展”十六字文物保护方针。确立“保护优先、分类施策、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工作导向;在部门职责中,增加了“司法行政、人社、商务、数据”等部门,精准界定州、县(市)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提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总体要求、表彰奖励和区域协调,为条例实施确立总纲。

(二)保护管理。针对我州文化资源分布广、散落民间且具稀缺性、活态性等特点,聚焦黄河文化系统性保护,规范了资源调查与目录管理,完善数字化保存、抢救性保护、标志牌设置、社会保护等基础工作措施,建立动态更新的资源目录管理制度,确保文化资源底数清、情况明、保护到位。针对我州独具特色的文物、水文化、农耕文化、游牧文化、地名文化、红色文化、工业遗产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分类制定保护措施。

(三)传承弘扬。紧扣黄河文化与民族文化融合传承主线,凸显甘南地域特色,促进文旅融合。明确代表性传承人活动、教育传承、文艺创作、文化服务供给、文化空间载体建设等具有甘南特色文化展示等重点举措,将“腊子口战役旧址、俄界会议旧址、茨日那毛泽东旧居、玛曲黄河第一湾、藏民族技艺”等纳入文艺创作内容目录,鼓励创作甘南特色黄河文艺精品,支持培育打造特色黄河文化富民产业,推动草原生态旅游、民俗文化体验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结合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将“黄河首曲”生态文化和“丹尼索瓦人”考古文化地标纳入建设内容,将“游牧文化、游牧体验、高原观光”纳入黄河文化旅游活动,推动文旅提质升级、文化资源活化利用、数字化发展及跨区域传播,让甘南黄河文化“活”起来,构建具有甘南特色的黄河文化标识体系。

(四)区域协同。增设区域协同专章,凝聚保护合力,建立区域协同机制,明确与兰州、白银、临夏等沿黄市(州)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推动规划衔接、执法联动与资源共享,积极探索跨区域协作新模式。统筹推进数字化协同、文化遗产协同保护、文化共同传承弘扬、旅游协同发展和研究发展等重大事项,探索“信息共享、标准互认、市场互促”的协作新模式,全面提升甘南在黄河文化版图中的整体影响力。

(五)保障监督。进一步拓宽黄河文化保护的资金来源渠道,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增加了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文化保护的内容,并增设了监督检查制度。从资金、用地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和科研、个人捐赠、宣传保障、品牌扶持等多维度完善保障措施;同步建立投诉和举报监督机制,为黄河文化保护提供全要素支撑。

(六)法律责任。明确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履职相关的法律责任,设置兜底性责任条款,强化条例的刚性约束力,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七)附则。明确条例的施行日期,做好实施前后的工作衔接。



附件2:

甘南藏族自治州黄河文化保护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区域协同保护,以文化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文化,包括:

(一)文物;

(二)古生物化石遗址、水文化遗产、农耕文化遗产、工业文化遗产、游牧文化遗产;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城址遗存、传统街巷、传统村落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

(四)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和实物;

(五)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医药、体育、游艺、民间文学、书法、雕塑、洮砚制作、饮食、民族服饰以及传统礼仪、民间节庆等;

(六)地方特有的特色文化、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

(七)传统地名、地方特有的语言;

(八)反映社会发展变迁的重大历史事件和历史文化名人的典籍、档案、书画音像、手稿抄本、口传文化等资料;

(九)具有黄河文化特征的生态文化景观;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黄河文化。

法律、法规对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社会效益,注重活态传承,加强价值挖掘,提升传播能力,确保黄河文化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全面展示黄河文化形态魅力,守护好、传承好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实行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保护优先、分类施策、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政府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综合协调解决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民委、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体育、数据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的组织宣传、信息收集等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志愿服务、学术研究、技艺传承等方式,参与黄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相关活动。

鼓励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相关活动。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参与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支持。

第七条【表彰奖励】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区域协调】 州人民政府应当与黄河干流沿线的兰州市、白银市、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三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协同机制,共同推进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系统性保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黄河文化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河道水系治理管护、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以及城乡区域统筹协调相结合,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区”,加强黄河文化的系统性、整体性保护。

第十条【资源调查】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河文化研究,对黄河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保护传承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记录、评价和建档;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库,对黄河文化原始形态资料以及相关实物、文献、图像、音频、视频记录等进行数字化保护和保存,推动黄河文化资源整合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开展黄河文化资源的考察、收集与研究活动,对新发现的黄河文化资源,可以建议列入黄河文化资源保护目录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目录管理】 建立黄河文化资源保护目录制度。目录分为市级、县级。目录应当记载资源名称、类型、地理位置、保护责任人、保护级别、文化内涵和价值等内容。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黄河文化资源调查和认定结果,根据黄河文化资源调查和认定结果,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拟列入目录的黄河文化资源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列入目录。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黄河文化,已经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护名录的,直接列入州级黄河文化资源保护目录;已经被列入县级保护名录的,直接列入县级黄河文化资源保护目录。

黄河文化资源保护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目录的黄河文化资源,因灭失、损毁等原因致使价值丧失、降低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对新发现的黄河文化资源,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列入黄河文化资源保护目录并予公布。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牌】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需要设置黄河文化保护标识、标志牌。保护标识、标志牌应当与所保护的黄河文化的风貌、特色、环境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全面保护,加强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景观以及工业农业牧业水利等遗产的整体保护、系统保护,采取预防性和抢救性保护、单点和集群保护、本体和周边保护相结合的方式,构建覆盖全面、体系健全、重点突出、联动高效的文物大保护格局,全面提升文物保护水平。

基本建设项目和旅游发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全面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要求,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开发。

第十四条【水文化遗产保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古渡口等水文化遗产的保护,将黄河水文化元素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传承弘扬优秀水文化。

第十五条【农耕文化遗产保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临潭冶力关、舟曲拉尕山和洮河沿岸村落遗址、农业设施、传统农具、古农书典籍等实体遗存保护,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挖掘优秀农耕文化的精神实质,传承和谐共生、守望相助、诚信重礼的传统价值观。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青稞、狼肚菌、黑木耳、土蜂蜜、中藏药材产地、藏羊、牦牛等具有重要生态与农牧业价值的传统农耕文化、游牧文化区域打造成为传统品种的活态保护区。

第十六条【游牧文化遗产保护】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黄河上游玛曲、碌曲为核心承载区,加强玛曲阿万仓、碌曲尕海、卓尼大峪沟、夏河甘加、合作美仁草原、迭部扎尕那、等兼具黄河文化特质标志性生态文化景观与本土游牧相关的口头文学、传统技艺、牧场迁徙、衣食住行遗存的保护,加强传承人培养,深度挖掘文化价值,构建游牧文化活态传承,推动草原生态旅游、民俗文化体验与高质量发展良性互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十七条【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反映黄河文化特征的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注重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行政区划和地名文物名录,推动行政区划历史文化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体化、科学化。

第十八条【红色文化保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资源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系统挖掘、整理红色文化资源,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和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推进腊子口战役旧址纪念馆、宣侠父烈士纪念馆、杨积庆烈士纪念馆、新城苏维埃旧址、中寨红军驻地旧址、扎西曲郎寺红军驻地旧址等革命遗址保护修缮和利用。

第十九条【工业遗产保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近现代工业遗产的挖掘保护,加强对有代表性的老厂区、老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等工业遗产的保护,鼓励工业遗产与文旅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工业遗产资源盘活与产业转型。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名城】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系统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改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重点推进临潭新城镇、郎木寺镇、迭部茨日那村、百年藏寨等区域的保护整治,强化其历史风貌完整性,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第二十一条【抢救性保护】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列入保护目录、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黄河文化资源,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护】 对列入保护目录但尚未认核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黄河文化物质遗存,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发出保护建议书,建议应当采取的修缮、保养措施。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地方志馆、纪念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单位对黄河文化中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章 传承弘扬

第二十三条【传承弘扬总体要求】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按照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保护要求,结合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与地域特征,推进黄河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赋能城市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条【代表性传承人活动】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黄河文化学术传授、技能培训、经验交流、展演展示和公益性宣传等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推进传承体验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加强对甘南藏医药、甘南藏族唐卡、洮砚制作技艺、洮州铜艺,甘南“南木特”藏戏、甘南“锅庄舞”、夏河拉卜楞民间舞、迭部尕巴舞、卓尼巴浪鼓舞蹈,格萨尔说唱、洮州花儿、甘南藏族民歌、玛曲龙头琴弹唱,临潭“万人扯绳赛”、新城龙神赛会、舟曲迎婆婆等黄河文化遗产的传承弘扬。

第二十五条【教育传承】 州、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黄河文化融入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鼓励将黄河历史文化、生态智慧、非遗技艺等内容融入中小学校校本课程。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与黄河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专业方向,推动高等院校设立黄河文化研究机构,开展黄河文化系统研究。

第二十六条【文艺创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围绕“一带一路”、革命文化、乡村振兴、生态文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题材创作、改编小说、报告文学、音乐、曲艺、舞台剧、舞蹈和影视作品等当代黄河文化作品。挖掘红军长征、腊子口战役、俄界会议旧址、茨日那毛泽东旧居、玛曲黄河第一湾、藏民族技艺、格萨尔、“南木特”藏戏等文化题材,创作文艺精品。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定期会同有关单位、机构开展当代黄河文化作品和学术研究成果评选,将优秀作品和研究成果列入保护目录。

第二十七条【文化服务供给】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优质黄河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一)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博物馆、史志馆、纪念馆、展览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源,展示黄河文化;

(二)结合黄河文化特色旅游项目组织开展黄河文化旅游演艺活动。鼓励弹唱、锅庄舞等非遗项目进景区展演;

(三)定期举办九色甘南香巴拉旅游艺术节、碌曲锅庄文化周、玛曲格萨尔赛马会等活动;

(四)举办黄河文化产品推介等活动,鼓励、支持文化、餐饮、住宿、旅游等经营者参与黄河文化集中展示展演活动。

(五)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传承弘扬措施。

第二十八条【文化空间载体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建、改造、提升等方式,建设具有黄河文化特色的休闲街区、旅游景区、村镇和文化展示中心,推动黄河文化空间载体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条【黄河国家文化公园】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黄河文化资源,依法推进甘南段黄河国家文化公园规划建设,明确管控保护区,选建主题展示区,打造文旅融合区,优化传统利用区,推进保护传承、研究发掘、环境配套、文旅融合和数字再现。依托黄河风情线大景区,加强甘南段黄河国家公园核心区建设,突出民俗文化、农耕文化、游牧文化、生态文化等特色黄河文化资源,打造夏河“丹尼索瓦人”考古新地标和“黄河首曲”高原生态旅游新地标,构建黄河文化标识体系,推进文化甘南建设。

第三十条【黄河文化旅游】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黄河文化旅游产品供给质量,建设国家黄河文化旅游目的地、黄河文化标志性遗产展示地和黄河文化重要承载地,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具有甘南黄河文化特色特色的旅游项目。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黄河文化资源,挖掘黄河文化资源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打造具有黄河文化特色的旅游品牌和旅游精品线路。

开发建设黄河文化旅游项目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做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遗存。

第三十一条【活化利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本地区黄河文化特色优势,通过非遗工坊、文化电商、研学实践等市场化方式,赋能黄河文化资源价值再生与活力提升。

鼓励、支持黄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源要素向黄河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培育具有影响力的黄河文化创意品牌,推动开发具有黄河文化特色的旅游文创产品、纪念品。

第三十二条【乡村振兴】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挖掘和整合农耕文化、游牧文化资源,支持传统民居、特色村镇、美丽乡村示范带和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推动开展以农事体验、游牧体验、高原观光等为主题的黄河文化旅游活动,培育、打造特色黄河文化富民产业。

第三十三条【产业融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建立多产业协同发展机制,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动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服务业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

第三十四条【数字化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数字复原,加强黄河文化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保护,发展数字文创、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等新型业态,推动文化装备制造、传播服务等全链条数字化转型,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促进黄河文化数字化发展。

第三十五条【文化传播】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文化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支持文化机构、学术团体、企业等开展国际文化合作。利用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中国(甘肃)中医药产业博览会等平台,扩大黄河文化对外交流,通过展览、演出、学术研讨等形式,提升甘南文旅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三十六条【协调机制】 州人民政府与三市(州)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黄河文化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围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开展合作,协调解决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相关重大事项。

支持县(市)人民政府与三市(州)同级人民政府开展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策展、宣传推广等常态化协作,协同推动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工作。

第三十七条【规划衔接】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黄河文化保护的相关规划时,应当加强与三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根据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要求,做好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共同推进黄河文化区域一体化保护。

第三十八条【数字化协同】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三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文化信息共享系统,推进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产生、整合,推动黄河文化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开发利用、数字化展示。

第三十九条【文化遗产协同保护】 州人民政府会同三市(州)人民政府加强对古河道、古渡口、长城遗址、丝路古道、工业遗产等线性、带状文化遗产的协同保护,推进遗产廊道、文化旅游线路、生态文化景观等的协同建设,提升黄河干流沿线整体文化风貌。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三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资源普查调查,建立黄河文化遗产联合保护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同步更新、同步公布。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三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建共享黄河文化保护专家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跨区域传承传习、展示展演和人才培养等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条【文化共同传承弘扬】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三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塑造具有黄河文化特色的经典元素、标志性符号,共同打造黄河文化标识;共同策划举办黄河文化主题展览、巡回展演、节庆活动,开展黄河文化宣传推广,提升黄河文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三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培育壮大与黄河文化密切相关的创意设计服务、内容创作生产、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产业,共同推动形成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黄河文化产业体系。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三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设计开发系列化、特色化的黄河文化创意产品,建立产品联销、市场共建的合作模式,推动黄河文化资源向文化品牌转化,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黄河文化品牌。

第四十一条【旅游协同发展】 州人民政府会同三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协同发展机制,建立沿黄旅游一卡通、门票互认等机制,共同开发以黄河文化为主题的精品旅游线路,联动推出红色研学、生态体验、非遗展示等主题产品,推动资源共享、客源互送、市场互促。

州人民政府会同三市(州)人民政府联合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区,促进黄河文化资源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

第四十二条【研究发展】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三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建黄河文化研究基地、协同创新平台,开展黄河文化系统研究,推动合作交流、联合培养、联合攻关、成果共享与转化应用。

第四十三条【执法联动】 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三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跨区域执法协调机制,健全信息共享、线索互移、联合调查等协作方式,实现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四条【黄河文化体系建设】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保护传承弘扬体系,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黄河文化体系建设。

第四十五条【资金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支持设立黄河文化保护基金,促进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事业发展。

黄河文化保护基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相关活动,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十六条【用地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黄河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中涉及用地布局与空间管控的内容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黄河文化保护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公共文化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提供彰显黄河文化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力量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场地、资金等方面为优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

第四十八条【人才和科研】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保护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鼓励、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工作,扶持和培养黄河文化遗产保护修复、研究传承、宣传推广、文旅开发、资源管理等人才,加强黄河文化保护队伍建设。

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黄河文化研究,建立黄河文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传承创新工坊等产学研合作平台,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形成重大标志性研究成果,推动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发展。

第四十九条【个人捐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捐赠财产用于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对捐赠的黄河文化设施可以依法留名纪念。

第五十条【宣传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目录中遴选代表性、典型性黄河文化进行广泛宣传,扩大黄河文化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商务、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商务会展、文化节庆、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和对外巡回展演中开展黄河文化宣传。

鼓励在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站点、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空间和设施使用具有黄河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或者设置宣传、展示黄河文化的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

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文化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增强公众黄河文化保护意识与文化自豪感。

第五十一条【特色品牌指导扶持】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非营利性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黄河文化特色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色产品注册商标、申报“中华老字号”的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指导和帮助,规范产业经营,提升黄河文化特色产品的竞争力。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驰名商标、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黄河文化特色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扶持。

第五十二条【投诉和举报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黄河文化物质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五十三条【监督检查】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文化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黄河文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 马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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